韶关市环保产业“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韶关环保产业的深化改革与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有关行业协会评选活动的规定与要求,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评选是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设立的、针对环保行业会员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项荣誉与鼓励,对振兴韶关环保产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应达到韶关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每年评选1-2次,每次评选,评委为专家库选取,评委必须严格要求没有通过上限,且通过率不可超过65%;未通过的企业会员可在下次评选时再次报名参评,但评审标准要求不变。具体评选细则由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公布并实施。
第四条 韶关市环保产业“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会员企业(包含经韶关本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地驻韶企业),企业自愿,均可申报韶关环保产业“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是本协会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从事环保工作不得少于3年,具体以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时间为准。
2、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从事环保产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包括市政类环保工程项目以及工矿企业类环保工程或同类型项目。
4、企业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
5、评选年度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无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经济案件和其他违法行为,近三年内无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
6、各项经济指标(产值、税金、净资产)进行横向对比,负资产、亏损企业不能参评。
第七条 废水、废气治理咨询技术类:含前期技术服务(如:可研编制、环境评估、实施方案、设计),后期技术服务(如:环保验收技术服务)等类项目,申请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市政类项目投资额需达到1000万元或以上,工业类项目投资额需达500万或以上,并与项目甲方签订合同。
(2)前期的技术服务类: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环保验收资料等与申报内容相一致的技术成果,其中属于前期的实施方案、可研、环境评估报告、初步设计通过专家评审,施工图设计则通过专业审图机构审核。同时提供的项目必须是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评选时需要提供以上佐证材料。
(3)后期的技术服务类,如环保验收技术服务,除了提供该评选项目的技术服务资料以外,还需要提供该项目的环评及批复,相应验收的环保处理实施的技术资料。还需要提供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后三个月之后的第三方跟踪检测数据,以证明该项目达标排放。
第八条 废水、废气治理工程类项目申请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市政类项目投资额需达到1000万元或以上,工业类投资额需达500万或以上,与项目甲方签订合同。
(2)施工设计(特别是工艺图纸),通过专业审图机构审核或专家评审。
(3)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具备完整的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4)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具备完整的环保验收报告。
第九条 废水运营类项目申请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生活废水运营类项目处理水量需达1000吨/天或以上,工业废水运营类处理水量需达100吨/天或以上,与项目甲方签订合同。
(2)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超一年,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并经验收通过项目,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具备完整的环保验收报告。
(3)近半年无发生重大环保事故以及无环保事故处罚。
(4)近1年内每月出具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需达标。
由于专家库及首次举办等原因,评优类别暂时在以上几类,后期开展成熟了再进行类别的增加。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韶关市环保产业“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完成《韶关环保产业“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后,应准备好评选资料,并认真如实填写《韶关环保产业“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向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提出评选申报。
韶关市环保产业会受理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5日-30日和10月15日-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韶关市环保产业“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一)、《韶关环保产业“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会员证书;
(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科技创新、诚信管理、企业综合荣誉等方面所获奖项的有关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此项为评审得分要点,如有就提供,不作为准入条件,可作为横向评优资料)
(五)、提供近五年相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实例材料:
1、废水、废气治理咨询技术类:(根据所评内别跟评审类别进行提供)
(1)前期技术服务类:项目合同、技术成果、专家评审意见、审图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报告、用户意见
(2))后期技术服务类:项目合同、技术成果、专家评审意见、竣工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报告、该项目的环评及批复以及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后半年或以上的第三方检测数据,以证明该项目达标排放、用户意见。
2、 废水、废气治理工程类项:项目合同、设计成果(主要图纸图签)、专家评审意见、审图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报告、用户意见。根据所评具体项目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 废水运营类:项目合同、合同运营期间无发生重大环保事故以及无环保事故处罚证明、第三方出具的近半年或以上水质检测报告、用户意见。
(六)、有关经济数据(产值、税金、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须与原件无异,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律用A4纸打印,除(一)单独装订外,(二)-(七)需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设立韶关环保产业“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会),评审委员会暂定由3~5人组成(首届评选可以3人,往后工作开展需要增加至5人),设主任委员1名由会长承担,办事员1名由秘书处承担,成员3由协会监事承担,后期剩余成员可在理事中竞聘产生。办公设在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核实、汇总等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在限定时间内自由报名,对提交初审资料符合基本要求的企业数量超10家或以上的,才正式进入评优环节;如不满足10家企业本次评优流程暂停,累计进入下届评优。评审委员会在每年5月、11月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现场评审(首次评选可能延迟于6月开展)。专家组由5人(单数)组成,同一专业不超过2人,设组长1人,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会从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评审不同类别不同内容,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如实做出综合评价,横向比对,以得分高为优,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
(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九)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十)广东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19)
(十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十二)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十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十四)《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
(十五)《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十六)《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十七)《GB 50014-2021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十八)其它有关环保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法律、法规、规范标标准
第十五条 评选分数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优良,全程由专家按照各自申报材料自行评定,各评选企业按评选分数依次排序,通过率不超过65%。评优基准为80分以上,不超通过率的情况下分数高为优先。
第十六条 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及协会公告栏对入选企业在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由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进行表彰。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评,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申报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外传递有关评审信息。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九条 荣获韶关环保产业“青山绿水·绿色环保”先进企业奖的企业,由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通报表彰,同时,由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择优向省级产业协会推荐参加其组织的省级评优评选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年施行。
韶关市环保产业协会
2022年5月31日